上虞人注意了!
最近浙江省发文
决定适当调整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
赶紧看看哪些人在这次调整范围内吧!
一、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
1.机关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2200元;
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1860元;
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父母、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1680元。
2.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其生前抚养的子女,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,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145元。
二、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
凡根据浙劳人险〔84〕218号、〔84〕财企879号、省总工字〔1984〕50号文件规定,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,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提高到990元。
三、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
1.凡符合省委组织部、原省劳动人事厅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〔1987〕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70元调整为2670元;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2390元。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。
2.凡符合省委办〔1981〕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〔1984〕217号、〔84〕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1370元。
调整补助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来源 | 科创上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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